河北省建设厅对《河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时间:2023-04-22 17:04:18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省政府法制办:

我厅认真研究了《河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建设部根据以上规定和“三定方案”,制定了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标准,并具体审核、颁发资质证书。在建设部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专门规定了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其中取得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包括计算机及应用和信息网络工程、通信和综合信息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电子声像工程、电子机房工程等9类工程;取得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包括计算机管理系统工程、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大屏幕显示系统工程、火灾报警系统工程、计算机机房工程等18类工程,这些完全包括了“技防系统”的内容。在建设部制定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专门规定了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资质,其中包括计算机应用与网络、监控系统、电子自动化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等设计类型,在建筑智能化系统与系统集成专项设计资质中,包括了自控、保安、综合布线、网络等8个子系统,其内容也完全涵盖了“技防系统”的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从2000年开始,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开展了这项工作。

综上所述,对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的企业资质包括在建筑业和设计企业的资质范畴内,施工图审查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我省公安部门对这些企业的资质和这类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建议该办法中有关的内容应当删去。

对该办法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一、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技防系统的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二、第十二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其技防系统应当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并列入概算。”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二)项。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的“第十五条”、第(三)项中的“第十四条”等字样。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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