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三部分。各县(区)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及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不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相关文件确定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执行。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等部门同意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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