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交易之步骤一:
您须缴纳相应数额的二手车交易税费。
该项费用的具体标准为私人顾客仅需支付百分之十的费用,而对于企业客户则须额外支付百分之四的款项。
2.完成交易之步骤二:
请将您的爱车上搭载至验车地点,在那里我们将对车辆进行全面的外部检查、制作拓印件、拆卸车牌并拍摄照片以留作档案资料保存。
摘取车辆照片后,它们将被贴附在检查记录表上,随后您可携带此记录表以及其他必要文件前往过户大厅办理相关归档手续。
3.完成交易之步骤三:
在取号机取得号码后,请手持相关资料排队并支付过户费。
4.完成交易之步骤四:
如需迁出现有的车辆,您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检查记录表,原机动车产权登记证,原行驶证,原车主身份证,原车牌号,车辆照片以及交易市场过户发票等。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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