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略
乙方:略(即,我的当事人E、M)
丙方:略
为甲、乙、丙三方之间的纠纷,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决定予以和解,且由甲、乙双方共同向本案的二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特订立以下的和解协议,以作为各方日后在此问题上的行为准则。
一、关于H路房(本市H路a弄b号c室房屋)。
(1)乙方一次性地向甲方支付数额为人民币25万元的因转让H路房,而取得的属于甲方的房屋转让款。
(4)甲方在收取房屋转让款后,应当向乙方出具有效的收款收据,以利于双方核查。
二、关于D房(本市D镇M花园a弄b号c室房屋)。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D房的权利人为乙方,甲方对D房,既无产权,也无使用权。
(2)甲方承诺:在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的适当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甲方迁出D房,且同时搬走一切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结清一切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例如,水、电、煤、物业管理等费用)。
(3)在甲方迁出D房后,由甲方向乙方交付D房。在甲方交付D房时,甲、乙双方应当签署《房屋交接书》。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经全面履行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义务。甲方未全面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D房。
三、关于J路房(本市J路a弄b号c室房屋)。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J路房的权利人为乙方,甲方对J路房,既无产权,也无使用权。不管乙方如何处分J路房,甲方均无权提出异议。
(2)甲方承诺,在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的适当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甲方应当把自己的登记在J路房的户口从J路房迁出。
四、对本案的诉讼的处理。
(1)本案是指: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11)一(民)初字第xx号案件及其因双方上诉而产生的二审案件。
(2)在订立本协议之时,甲、乙双方共同向本案的二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3)撤诉后,本案的一审判决虽然依法生效,但甲、乙双方为此共同承诺:
在本案的一审判决生效时,甲、乙双方同时放弃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属于自己一方的民事权利,并同时放弃就本案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诉讼权利,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任何一方都不得就本案的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4)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五、关于丙方的承诺。
丙方U、V、W三人承诺,在甲、乙双方撤诉后,本案的一审判决生效时,U、V、W三人,同时放弃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属于自己一方的民事权利,并同时放弃就本案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诉讼权利,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任何一方都不得就本案的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丙三方若因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由合同签订地(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每人各执一份,二审法院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并签署日期):乙方(签字并签署日期):
丙方(签字并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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