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
广告合同也适用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
1.适用其他法律及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以确定合同的效力。
2.广告合同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在民法典合同编没有具体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3.如广告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类似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类或几类有名合同的,可参照有关分则规定来适用法律。
二、广告合同的特征
广告合同的特征如下:
1.广告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广告经营者,另一方一般是广告客户;
2.广告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服务性劳务,即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的活动;
3.广告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
4.广告合同只能是书面合同;
5.订立广告合同必须按照《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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