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费用:
辖区内: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照片费用)15元/本。
辖区外:临时机动车号牌工本费5元/张。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注意事项:
(1)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①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②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③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④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⑤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⑥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⑦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⑧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2)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②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③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的是身份证;单位的是《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交易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一式一份);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4、收回《机动车行驶证及收回机动车号牌;
5、《机动车登记证书(一式一份);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一式一份);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含车辆相片及其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一式一份);
8、转入车辆应提供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进口机动车还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国家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相关证明(一式一份);
9、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个人委托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均应本人签名,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办理时限:
辖区内转移登记:1个工作日内
辖区外转移登记:3个工作日内
办理地点:
南安大霞美车辆管理大队办证服务大厅
电话:0595-86760053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