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无权代理是什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什么是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
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
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代表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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