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类案件
(1)此类案件中如果涉及自留地、自留山的补偿问题,应遵照有关国家政策,遵照自留地、自留山永远不变的原则,发生补偿费应以原所有人作为补偿依据。
(2)如果出嫁女在所嫁地没有分得土地,在出嫁前所在村又没有将其土地收回,如果就其出嫁前的土地发生征占地补偿的,应有其补偿份额。
(3)对时间久远,如10年以上的土地承包、山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受理,如何解决,值得探讨。如(2013)兴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1988年双方又交换山场,现在上诉人说当时不是他爹的真实意思表示,他爹早死了,查不出是他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当事人又申诉,值得研究。
二、合伙案件
在审理合伙纠纷案件时,应对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事宜
进行清算,未进行清算的,不能简单地以债权债务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应就合伙事件,全面分析认定;如果一方坚持不提供相关账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但是法院应明确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举证,发出举证通知,并作好相关记录。
三、婚约财产案件
(1)审理婚约财产案件,应严格掌握定案标准,不能将离婚案件分为两个案件,一个案件审理婚姻关系,一个案件审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
(2)对于婚约财产案件,应将一方所赠与的金银首饰、衣物以及其他物品视为赠与,不应该返还。
四、民间借贷案件
(1)应严格掌握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以民间借贷名义发放的高利贷,借款过程中是否约定利息、还款期限、有无担保人、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借贷有无利滚利问题。根据最高院和省院召开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可能就各商业银行的利率不固定统一利率的问题。审理民间借贷时,如果债权人主张借款人偿还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还应予以保护,如果债务人以偿还债权人的利息超过银行4倍利息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审理此类案件时,还应审查假借民间借贷形式,实为买卖房屋,以法院判决方式,产生以房抵债,逃避国家税收以及违反国家限购房屋政策问题,审判实践中,应杜绝此类虚假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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