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罪哪些人承担刑事责任
时间:2023-03-04 15:40:23 4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犯罪是指严重违反公司法,应当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公司违法行为。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所有公司犯罪活动的总称。当公司行为构成犯罪时,公司就成为犯罪的主体,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公司毕竞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一切行为都是通过自己的管理机关即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来实施的。因此,在公司犯罪中,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犯罪的主体,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当然要成为公司犯罪的主体,必须在公司中有一定职位或者特定身份。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能够成为公司犯罪主体的行为人,主要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清算组成员、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犯罪的处罚实行“两罚制”。对公司处以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对违法者个人则依刑法规定的刑法种类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

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如何去认定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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