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可以将主诉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需要办理过户,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赠与人在被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照规定,只能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动产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集体产权房子怎么过户
集体产权房子过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集体产权房子是主要是利用宅基地使用权建造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发生转移的证明;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主要流程为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不动产登记审核-申请人缴费-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中-发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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