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利好因为市场的情况多变所以是否利好存在多种可能性。股权转让成功的标志是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一、股权转让是利好吗
股权转让是否利好,存在很多种可能,市场反应也不尽相同。公司有计划的转让股权可以改善财务结构,提升现股东每股权益,那么可能构成利好。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重要股东减资,转嫁投资风险,那么可能构成利空。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不一定都是利好或利空,股权转让会给公司增加一笔投资收益,短期对股价有一定影响。如果经常出卖股权.这公司并不是一家好的企业。对自己的经营已没有信心!还有一种情况是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是利空,还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论。
主要看是对什么人转让。要是定向转让,引入大资本,那就是利好。要是对不定向人转让,那就是缺钱才转让股权,说明缺钱,就算利空!不过缺钱的股权转让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增强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性,也有利好的成分,具体还得看市场对此消息的反响。
二、股权转让成功后,股权的标志是什么?
股权转让成功后,股权的标志是: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办理了相应股东变更登记,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一般情况下以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为标准。
若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并不能产生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但是由于公司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完成的效力仅具有对内对抗的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当事人。
(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双方业已履行完毕,虽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不影响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三、股权转让的条件
股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一般需满足以下要件。
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转让涉及两个登记变更,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另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两个变更对的成合同的成立是否有联系或者影响?笔者认为,两个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没有联系,也没有影响。
因为合同属于合意范畴,合同体现的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不涉及效力评价问题。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股权转让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等所规定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即告成立。登记等手续都是当事人合意之外的因素,不属于合同成立要件范畴。
《公司法》第140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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