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需回暖之际,财政部再次雪中送炭。
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对于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将获得最高2%的资助。
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
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在资金政策方面逐步建立起了面向各类中小企业的资金政策体系。相继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
由于遭受到了世界金融经济危机的冲击,2009年加大了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的力度,2009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96亿元,超过了此前整个“十五”期间安排的资金总和。“十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各类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85亿元。
根据上述公布的办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一是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是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是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而对于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资格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财政部表示,将综合考虑各地区外贸出口、中小外贸企业数量、担保业务开展等情况,一次性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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