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人无配偶证明开具过程中,需
首先得到本人所在社区村委会所开具的双方均无配偶的证明文件,随后前往当地民政机构进行盖公章确认。在正式申请结婚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关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血缘关系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统的书面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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