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昨天获悉,丰台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2012年9月22日上午,张某在丰台区某小区与呼某同乘电梯时,因琐事与呼某发生纠纷,并将呼某打伤,致呼某右尺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两人事后分别报警。
呼某说,他进电梯后,楼上的张某从后面推了他一把,两家因为房屋漏水的问题一直有矛盾。他说,张某用拳头将他鼻子打流血,他抱着头护着,对方一直用拳头打他。
案发后,张某赔偿呼某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呼某对张某表示谅解。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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