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前提以及举证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不否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不当的行为,导致公司的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目的是通过相对地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使公司的股东对其过错行为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责任,制约股东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其本质是为了防止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来规避法律,从而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和合同义务,保障债权人及其它合法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使法律形式的公平与实质公平相统一。
二、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认定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就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个别地针对特定事件、相对地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其法人人格的机能,使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作为同一主体看待,让躲在公司法人人格的“面纱”背后的股东连带承担原来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形式是一种比较严重责任形式,往往会适用于公司股东在主观上有滥用公司形式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后果往往是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是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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