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12到14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且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如行为方式上,采取泼硫酸、放火等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多次实施故意杀人、伤害行为的;行为对象上,针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实施的;主观恶性方面,经过精心策划、预谋,有长时间计划的,等等。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形,便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成都新法律12岁犯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年满12周的未成年人,如果符合本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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