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主体身份设定为普遍适用的一般个体,换句,只要符合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具备犯罪行为责任能力的任何个人,无论是否参与过包庇行为的实行,都可以构成本罪的实施者。
所谓包庇罪,是指在明知对方已经属于犯罪范畴的前提下,仍然给予其提供避难场所,或者进一步采取提供财务以及协助其逃跑等隐蔽行为,甚至作出虚假证言来进行包庇的行为。
举例来说,如果明知某人已有犯罪行为,但是为了让其逃避法律责罚,仍然刻意为其提供藏身之处,或者故意向执法机构提供虚假的证言,这些均属包庇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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