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
时间:2023-08-08 08:54:34 1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

1、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被行政处罚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天之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如果没有在法定的六十天之内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超过复议期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不会再受理此案件,所以诉讼时效需要但是人把握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有什么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几日内交罚款

1、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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