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是: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于集体或国有土地或森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或者国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不是其他财产。一些集体组织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土地数量,将部分牲畜、农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作价或者不作价转让给承包人。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一项权利。第二,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或者国有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承包人有权独立占有、使用承包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并从中获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该指出。承包人未取得承包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全部收入的所有权,而是按照约定的数额(合同)将部分收入交付发包人,其余收入归承包人所有。这就是所谓“契约”的主要意义。由于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无权分割。三是承包经营权,是将集体所有的、国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使用权。这里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作物,还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此外,林、牧、渔业的承包地或森林、山、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经营,均在承包经营权范围内。第四,合同管理权是具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期限为三十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对个体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批准,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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