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同居的一般不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离婚后同居几年算事实婚姻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做了明确的规定:未按《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事实婚姻的认定不能以同居时间的长短来判断,主要看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且时间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在此后发生的,都按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全文6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