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典§547规定了偏颇性清偿的有关内容。在美国破产案件中,§547是一个经常被引用的条款,并且产生了大量的判例法。许多学者把偏颇性清偿比喻为破产法的心脏[1],曾经有位教授对其作出过这样的描述:偏颇性清偿是破产法对商法作出的最有意义的贡献,这不仅仅是因为它提高了破产案件平均分配破产案件之前对债务人存在债权请求的人。如果财产转让的受让人不是债权人,那么这种转让就不属于偏颇性清偿,该转让有可能构成欺诈行性转让。转让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而转让的方式则多种多样。破产法典是从广义上来界定转让的,它包括直接的或间接的、附条件的或无条件的、自愿的或非自愿的、对财产或财产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处分、直接清偿债务或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等各种类型的转让。因此,无论债务人是直接清偿债务,还是对债权人的债权设定担保,都可以构成偏颇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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