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取得人大代表资格的基本法律条件是: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非精神病患者。同时,人大代表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品行条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社会形象良好,得到群众广泛认同。应当具有一定的议政能力,政治素质较高,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掌握和了解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和群众关心的社会问题,反映人民利益和需求。
2002年全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区划分的基本情况
2002年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了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按照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的原则,全区从代表结构要求、方便选民参加选举等因素出发把全区划分为85个选区,其中四选三选区26个,三选二选区29个,二选一选区30个。全区近16万选民在7个街道的85个选区进行投票选举,共选出区人大代表166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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