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调查的结果
时间:2023-07-07 08:32:26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形有:

1、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楚;

2、交通事故主要证据不足;

3、交通事故适用法律错误;

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公平;

5、交通事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后,可以增加一方责任。

怎样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一)拟写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包括首部、主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主要有: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

(2)被申请人是哪个公安机关的;

(3)重新认定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单位等。

主文应当写明何时接到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如有证据或证据线索也应写明,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何具体要求。尾部应写明申请重新认定的年、月、日。注意不要写成拟写申请书的年、月、日。

(二)注意事项

在拟写申请书时,应注意弄洁楚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因为交通事故责任是绝交通事故当事人定的,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车辆所有人、当事人的单位以及其负责人、当事人的雇主等都不能成为重新认定的申请人。如果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死亡,其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人均无权代理)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如果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及无近亲属,可以请法定代理人提起重新认定,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只是以代理身份出现。

2、被申请人是认定责任单位,而不是个人。

这里有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是某个办案人员办案不公,认定责任有偏向性,而对办案人员进行申诉,要求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这是错误的。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某个办案人员认定的,而是公安机关集体认定的。所以,被申请人是指某个公安机关而不是指个人。

3、第三人,这主要是在责任重新认定时,利于第三人进行申辩。

因为上一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责任认定不当需要变更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责任变动,从而在行政处罚、损害赔偿等方面影响到一系列法定权力,有必要让第三人到场申辩。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认定者,均为申请人,则不存在第三人。

(三)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责任书后,30天内会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会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后,应在5日之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的决定。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只有一次,也就是说重新认定为为最终决定。因此,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其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都不得再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的有关通知,当事人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民事损害陪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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