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十七条第三款的明文规定,年满十六周岁者若触犯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但未达到十六周岁的人群,若实施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及投放危险物质罪等案件,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已满十二岁但不足十四周岁的少年,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并致使受害者死亡或是采用极端残忍方式导致他人重伤以致严重残疾并且情况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并启动追诉程序后,必须对其实施刑罚。
对于那些按上述条款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年龄低于十八岁的人员,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未满十六周岁而无需接受刑事处罚的少年,他们的父母亲或者其他指定的法定监护人需要承担起更重的监管责任,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对他们进行专业的矫治教育措施来帮助他们重回正轨。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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