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增值税初期纳税人库存外购物资已负担的税款。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的流转税都是价内税,纳税人购买货物的买价中包含有增值税、产品税或营业税税款,实行增值税制度后对这部分的税款准予扣除。下列存货或存货金额不得计算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库存的报废物资和残次冷背货物;库存货物盘盈的金额;受托加工的货物;已经销售而购买方尚未提取的货物。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以下办法进行抵扣: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当年增值税收入的完成情况,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对抵扣比例每年可在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5%幅度内上下浮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行按月抵扣与按季或年度调整抵扣相结合的办法,每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额,不得少于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25%(15%÷12个月),当年应抵扣的其余部分可采取按季度或年度调整抵扣的办法。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按税务机关批准的抵扣比例和期限,计算本期抵扣税额,从待摊费用一一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一一一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转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
(4)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其存货中的进项税额。
(5)国家储备物资已征税款的抵扣,不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待国家储备物资调出销售时,按实抵扣其调出销售货物的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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