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的,应当承担下列法律后果:。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关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证据,谎报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对于虚报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或者费用的,应当予以退还或者赔偿。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合同一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和履行合同。司法解释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第三,合同诈骗的特点。这种意图体现在通过合同欺诈向他人发出要约或接受他人的过程中。要约邀请中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欺诈。
②犯罪人客观上犯了诈骗罪。也就是说,要约或者承诺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中没有得到纠正。(3)对方因欺诈行为对要约或者承诺的条款理解错误的。(4)因欺诈行为,相对人对要约或者承诺的条款理解错误的,与行为人订立并履行合同。
⑤行为人因欺诈获得非法、不正当或者未实现的利益。(1)隐瞒合同欺诈者的欺诈行为相对于合同的主要信息,如标的物、价格、标准、功能、合同主体等,具有明显的隐蔽性,真实信息的隐瞒导致合同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诈者处于优势和强势地位,而在欺诈行为暴露之前,合同相对人处于劣势和弱势地位。掌握信息的不平等导致的地位不平等,不是因为相对人认知能力的限制,而是因为行为人的简洁。(2)合同欺诈者的欺诈行为反映了错误的要约或承诺条件进入了对方的头脑,使对方在规避合同风险、实现预期利益的决策中做出了与其初衷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决策。由于行为人的干预,相对人的“意思自治”变成了“意思自治”。(3)破坏性(1)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由于合同欺诈的隐蔽性,使合同欺诈人处于有利和强势地位,相对人处于不利和弱势地位。
2打破了等价交换原则。”任何一方从事交易活动,都应遵循等值交易法,不得欺骗、敲诈“
③破坏交易的自愿性。”通过欺诈等手段,对方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④破坏社会信用。欺诈行为曝光后,人们对“真实交易的精神事件”总是心存疑虑和恐惧。(4)违法性
“欺诈行为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属于法律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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