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罪的量刑判定及合并执行处罚方式,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依照“对新犯的罪行进行裁定判决,然后结合前罪尚未执行完的刑期及新罪的判处刑期,遵循本法典第69条的具体规定,最终确定执行的刑罚。
”这种合并执行处罚的方式,通常被通俗地称之为“先减后并”。
按照此种方式,在再犯新罪的情况下,进行合并执行处罚计算刑期时,需要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已执行的部分,接着将前罪未执行的刑期与新罪所判处的刑期合并执行,从而得出最终的执行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新罪的时间与其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期限之间的差距越小,或者当其再次犯下新罪时,前罪所判刑罚的剩余刑期越短,那么在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便会相应提高,同时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也会随之增加。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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