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
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1)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2)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3)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5)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6)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低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企业租赁。
企业租凭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注:上述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4)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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