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起诉具备合理条件,其中涉及到四大基本要素:
首先,原告需明确表明其自身与其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其次,须确定明确的被告对象;
再次,针对争议的法律问题,必须提出具体且明确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依据;
最后,所涉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并且该法院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当经济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之后,对于借据的处置往往依赖于双方达成的协议或者借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借据被销毁或者归还给了借款人,那么从理论上来讲,借款人应拥有借据的所有权。
然而,如果借据被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通常为债权人)应当持有借据,以便在必要时刻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
倘若在纠纷解决后,借据被销毁,而双方并未就此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借据的归属及其处理方式。
若借据的归属或处理方式引发争议,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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