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时间:2023-02-24 09:21:36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1、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

2、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一、房客拒绝交房租可以留置财产吗

房客欠租不能留置其财产,租赁合同关系不能设置留置担保。

虽然承租人的财物是放在出租方内,但不代表出租人对这些财物已经合法占有,因此不符合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了商事留置外,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留置权。

而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留置权,尽管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是出租人是没有权利扣留其财物的。

二、留置担保有什么特点?

留置担保有下列特征:(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债务没到期间可以留置物品吗

债务没到履行期,债权人是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的,留置权的行使只能针对已到期的债务。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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