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自行决定裁减员工数量,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不得停止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企业可以自行决定裁减员工数量,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根据规定,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不得停止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由此可见,企业裁员可以裁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企 业 裁 员 人 数 限 制 是 多 少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但是,裁减人员不得裁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的员工。因此,企业在进行裁员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优先留用与员工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企业可以自行决定裁减员工数量,但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企业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同时,在裁减人员时,企业应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因此,企业在进行裁员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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