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要求延缓报废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业务。
(2)查档合格的车辆,上检测线检测车辆性能。
(3)经车辆性能检测和车管所对车辆的综合鉴定合格的车辆返还牌证,并在行驶证上加益延缓报废检验章,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报废。
异地车辆报废的情形
异地车辆报废的情形大致如下: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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