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络购物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一,购物网站商品展示页面属于广告,其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第二,顾客下单的行为属于发出要约,网店的承诺系以发货确认邮件或发货的行为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与意思自治,网络购物中商家事先拟定的“订单确认邮件——发货确认邮件”两步走的步骤,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属于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在与不同当事方进行交易前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购物网站因标价错误或缺货等原因而不发出发货确认邮件、取消订单的,属于不予承诺、撤销要约邀请,只要其不存在欺诈等违法情形,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文9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