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派出所立案不侦查怎么办?
时间:2023-03-20 17:43:12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络诈骗派出所立案不侦查的,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

1、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2、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

3、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一、立案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犯罪事实

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认定情况,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派出所应当履行自己调查取证的责任,但如果不符合立案的条件的,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构成犯罪行为的,那么派出所是不会立案侦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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