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权益是农民集体专门享有的权益,也只限在区集体内分享权益,只有享有本集体的成员资格才享受本集体的成员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四)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阅、复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
(六)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以及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
(七)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
(八)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补充: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生存权,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认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自治权,不得突破法律规范的规定剥夺或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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