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责任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员工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如果是同等责任或者是次要责任时,可以认定工伤,但是前提是符合其他法定的条件。如果员工是在工作时间遭遇的交通事故,无论是不是同等责任,都可以认定工伤。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工伤认定
情形一: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要注意三要素,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所谓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上班去单位和下班回家的途中,如果下班后外出办私事或者会友的途中,是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和交通事故两个要素是连接在一起的,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中负担同等责任的也可以认定工伤。
情形二:工作时间,在工作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种情形比较常见,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与第一种情形看起来相似,认定的依据却完全不同。
这种情形需要注意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交通事故。
发生这种工伤情形的,往往是交通运输、服务业、野外作业等工作人员。这部分人群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往往不是固定的,出于客户需要,随时都可能外出工作。因此,工作地点不限于公司(单位)场所。
通俗地说,凡是受到单位指派外出办事,在办事路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无论是本人主要责任还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可以认定工伤。
情形三: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的,能否认定工伤。
这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报警,交由交警部门处理。最后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认定工伤。否则,错过报警时间,交警部门不会出具行政文书,认定工伤也就失去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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