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一般是指责任人的主观失误而造成的。非责任事故则是指由于自然界的某些因素而造成没有办法抗拒的事故或者由于当前的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本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两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之一在于发生的领域有所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要发生在矿产资源的蕴藏地,并非只有矿区才有犯非法采矿罪的可能,行为发生的地点要依附于矿产资源所在地(下文的案例就是发生在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地区)。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仅可以在“矿区”发生,而且可以在生产作业的其他领域都有发生的可能。
两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之二在于两罪的构成与否与是否具有采矿许可证没有关系,且犯罪客体不同。
而非法采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无证开采”和“超范围开采”的行为。
其采矿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与行为人的采矿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有关。
非法采矿罪本质上是对于破坏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行为的刑法规制,而前面两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的法益。
虽然非法采矿罪与前面两罪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实践中由于非法采矿行为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前面两罪往往与非法采矿罪相伴而生,在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同时又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之时,按照《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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