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设有抵押权的房产,人民法院仍可以对该房产进行查封。至于登记机关要否将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的情况告知抵押权人的问题,现行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这一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曾建议登记机关将被法院查封的房产,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但这种公告是为了避免不知情的第三人购买此一房产,而不是为了告知抵押权人。
如果登记机关出于服务的目的,也可告知抵押权人,但不对此一告知行为承担义务。
人民法院在处分设有抵押权的房产时,因为要保证抵押权的行使,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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