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管理制度]合同程度、市场经济诚信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明行为人编造事实,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大量财产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非法占有目的诈骗另一方财产的,还应或仅应处以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单位或者他人名义使用伪造证件签订合同,(三)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或部分履行小额合同,诱使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到货物后逃逸、货款支付,(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
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14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p>为了依法惩处单位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刑事案件审判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三十条第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个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构成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以欺骗被害人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伪造订立合同所必需的身份;盗窃、诈骗、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需的法律文件和文件,制造“法律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不存在的虚构的基本事实;虚构的不存在的合同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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