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包造假会被判刑吗,假冒商标的认定
时间:2024-01-22 15:37:23 1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包包造假会被判刑吗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制造高仿的包是属于生产假冒产品的行为,如果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是可以判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假冒伪劣商品中有些虽然有使用价值,但是他们都一律不能算商品,因为他们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正常交易,或者它们没有包含社会必要劳动,它们即使含有少量劳动,但那不是一般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是为了获取非正当利益为了不等价交易而花费的劳动,它甚至可能是产生危害的一种劳动,因此它不能得到社会承认

(即使交易发生,那是因为购买者不明真相,消费者是不会买假货的),是没有价值的。没有价值的东西当然不是商品了。我们这里说的是假冒伪劣,不包括残次品。

可以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五种证据

1、检验报告

鉴定报告分为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和商品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一般情况下,工商执法人员只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涉案商品抽样送检,两种检验报告得出的“送检商品属不合格或者假冒商品”的结论都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证据。但是,工商执法人员在依据商品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认定商品质量时,要严格审查其他有关证据,防止商品生产厂家受不正当利益驱使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而影响案件质量。

2、上级工商部门的检查通知

目前,所有的企业都非常重视本企业产品的打假维权,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发现假冒本企业的商品时,会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上级工商部门一经查证属实,在必要的情况下,就会下发检查“通知”,要求下级工商部门对被举报商品进行查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涉案商品属于“通知”所指的问题商品时,就可以直接认定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3、商品包装、装潢等与正品的显著差异

由于制造工艺、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假冒伪劣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和正品的包装、装潢等都会有所差别,执法人员只要将两种标识(物证)进行证据固定,并指出两种标识之间的显著差异,就可以证明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4、现场检测报告

目前,大多数工商部门都配备有食品快速检测箱,在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还配备有检测车等检测设备。在办案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对一些涉案商品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测,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证据。

5、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询问笔录

对于一些案值小,违法情节轻微,且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和正品标识差别小,工商部门检测设备无法进行现场检测,抽样送检也价值不大的案件,如果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时,有两个以上人员主动承认涉案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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