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装修逾期交付所引发的问题,其对应之解决措施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合同解除。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当卖方未能依照既定日期准时交付房产,或是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并且经反复多次催促仍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承诺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撤销本次交易的合同权益。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若当事双方在此前已达成特殊约定,则应视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处理方案。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亦或者双方当事人在事前并无特别约定的事项,在收到对方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合理期限被设定为整整三个月的时间。在此基础之上,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任何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若超过此期限仍未采取解约行动,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其次,赔偿违约金。若在住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列明违约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具体测算依据与方法,此时可参照以下标准来确定违约责任:若涉及逾期支付购房款项,违约方需按照尚未支付的购房总价,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赔偿金。若交付使用的房屋因逾期而产生相应影响,则按照逾期期间有关监管部门发布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违约赔偿金额。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全文7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