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离婚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并未设有确切的时间期限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夫妻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将依据以下相关原则展开:
首先是普遍适用的均等分割原则,即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时候,夫妻双方享有同等权利,在此基础上对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其次,需坚决贯彻维护子女及女方利益优先的原则;
再者,无过错一方在分割财产过程中享有权利,其可依法请求补偿;
此外,公正无私的原则亦是重要遵循之一,具体表现在离婚程序中需要清算双方的经济利益;
接下来就是尊重个人意愿的主导原则,这体现在若在离婚过程中达成调解共识则可以协商决定财产如何分割;
而当上述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时,法院将根据事实情况以及顾及到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一方面利益的角度出发来作出裁决。
对于夫妻任何一位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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