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关系着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区自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规范,行政监督机制逐步健全,对于改善广大城镇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还存在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低和资金使用率偏低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规性文件。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海原县必须在年内成立机构,做好启动准备工作,于2007年年初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最低5%缴存比例的同心、泾源、隆德、西吉、彭阳和中宁县,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争取在两年内达到规定要求。全区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研指导工作,尽早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促使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其职工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凡是有条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都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无故不缴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依据《条例》追缴,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积极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让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办理的具体程序。要通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力争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以上,为改善广大职工的住房条件发挥更大的作用。
要积极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管理制度,严格禁止以单位名义集中办理职工住房贷款。要加强贷后检查和贷款催收管理,建立健全催收管理机制,努力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逾期率在近期下降到3‰以下,并逐步达到建设部规定的1.5‰的标准。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资金回收力度。石嘴山市、吴忠市、永宁县、贺兰县、大武口区、利通区、青铜峡市及有关单位、企业要抓紧清理回收2002年以前违规挪用借贷到目前仍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确保在2007年底前全部归还。自治区建设、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收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原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挪用住房公积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据《条例》追究责任。青铜峡市、永宁县财政拖欠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归还。
四、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中卫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年内完成市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的组建和海原、中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组建、移交工作,明年初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和风险防范能力。要大力开展创优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本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所需资金,列入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预算,经批准后使用。固原、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要力争在两年内实现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管信息系统和自治区建设厅、国家建设部联网。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机制,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力度。要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监督作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落实每季度召开一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的制度。要进一步抓好《宁夏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制度》(试行)的贯彻实施,建立由自治区建设、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住房公积金联合监管工作制度,加强对各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及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审计工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检查考核。各监督部门要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政策、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要认真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决定书”、“行政监督建议书”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考核要实行奖励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评为先进的给予奖励,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要严格限定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不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存储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立即中止委托授权,并于年底前将住房公积金调整到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要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统计月报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发生重要变更及存储资金出现较大数额调动报告制度。承办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和存储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支取和使用。对拒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资金转账和到期存款支付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自治区银监局反映,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资格。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到证券市场购买国债。继续完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公示制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本《通知》。各市人民政府于7月30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反馈自治区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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