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2000年4月14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船舶发展迅速,为繁荣地方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成为一些市县不可缺少的水上交通运输生产力量。但由于我区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构成复杂,一些船舶设施简陋,技术性能差,经营者素质低,事故隐患潜在,管理滞后,成为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促进船舶交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船舶交通安全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县(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旅游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渡口船舶交通安全由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营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加强对船舶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明确船舶交通安全分工,落实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安全生产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其他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船舶安全生产。黄河、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运输、旅游、生产和作业的船舶除接受水利、旅游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水上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针对船舶特别是乡镇客渡船、旅游船经营分散、不易管理,事故隐患多的情况,充分运用法规和行政手段,按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要通过采取调控运力、优化结构,倡导和推进集约化经营和协调运价等措施,保障水上安全。要积极引导船舶向钢质化、大型化、规范化方向更新改造,抓紧淘汰木质船、小吨位船和历史遗留的非规范性船舶,坚决取缔安全状况差、冒险违章的船舶。交通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实行综合治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严肃查处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三、水上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对船舶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要独立、公正、公开地对船舶交通安全行使国家监察的职能,依法对船舶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或所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规定要求。
五、国家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贯彻落实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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