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确定:
1、滥用职权应该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权,行为人的行为与其一般职权无关的,不属于滥用职权;
2、行为人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以非法方式实施职务行为,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行为方式不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3、滥用职权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违背了职务行为的宗旨;
4、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具体决定,处理权限事项;
2、玩弄职权,随意决定或处理事项;
3、故意不履行应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罪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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