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是设立的。
我国民法上的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动产物权的公示效力主要采用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是指法定的公示方法仅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的要件,当事人一旦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进行公示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作为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一种,其对抗效力是指物权变动仅由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意思而完成,无需具备一定的形式,但只有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第三人权利与登记权利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登记权利人的权益优先受法律保护。
抵押车辆并非不动产,登记并非设立抵押物权的必要条件。
故抵押车辆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抵押权:
1.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以物抵债;
2.协议拍卖抵押财产,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协议变卖抵押财产,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常见的抵押权的类型
依据抵押权标的物的种类不同,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
1.不动产抵押权
2.动产抵押权
3.权利抵押权。
注:《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土地实行公有制,即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禁止以土地所有权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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