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使用年限与报废的规定如下:
公交车类型为出租车时,其使用年限需在8年内强制报废;对于中小型的客车而言,它们的使用期限为10年;而至于大型客车,则延长至12年后予以报废;对于租赁载客汽车,它的使用年限为15年;公共运输车辆,如长途巴士等,则需要在运营满13年后进行报废处理;学校专用校车的使用期限也被明确规定为15年;值得注意的是,微型、小型及中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期分别为10万公里和60万公里,对于大型及中型的营运载客汽车来说,其使用极限则制定在了150万公里。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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