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结束后还有政治权利吗
时间:2023-03-11 17:41:36 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犯罪分子被叛处十年年有期徒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在十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如果犯罪分子被叛处十年有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则在十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且在刑满释放后还要持续十年不享有政治权利。

一、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方法有哪些

关于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方法有哪些的问题,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方式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罚执行期间,犯罪人不具有政治权利;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减刑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死缓罪犯减刑

减刑的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死缓罪犯如何减刑:(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中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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