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土地确权时给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少一个人的名字,可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农业部门去咨询一下,是否忘填写了,如果忘填了,可以补上。但是如果那个人没有分到承包地,原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也没有这个人的名字,这次土地确权就填不上了。
一、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证的程序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二、为什么要确权农村户口
土地确权要户口本的作用:土地是属于家庭的,家庭成员可以根据法定家庭关系确定,只是参考一下户口本上面的户主,因为国土部门需要登记户主的名字。1、土地确权农村土地有三个方面的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三、严重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行为
第一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二类: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第三类: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第四类: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第五类: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第六类: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第七类: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
第八类: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第九类:违法发包农村土地。
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
第十类: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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