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违法行为发生。
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虚构的。
这里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违法作为是指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的不作为是指没有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不论是作为的违法,还是不作为的违法,都具有客观性,都不同于人们单纯的思想活动。因此,必须严格区分思想问题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确认违法必须以人的行为作为客观依据。
2、违法行为必须是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
从行为发生的时间分析,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审查申请材料、派出工作人员调查取证,被许可人不配合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等。这些都属于在行政许可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和过失。
违法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或过失,而非意外或不可抗力。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而希望或放任这种违法的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这种行为不会发生相应的结果。
但是,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刑事法律领域中,行为人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定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主要依据;在民事法律领域中,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律领域中,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罗豪才认为:“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不必再深究其主观因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和行政许可活动有一定关系。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成为违法主体的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请人和被许可人,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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